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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03/14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法律 第一节 立法权限 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三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四节 法律解释 第五节 其他规定 第三章行政法规 第四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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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03/14
财政部印发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网站16日消息称,为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规范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等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财经部制定了《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办法显示,一般债券由地方政府按照市场化原则自发自还,采用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形式。 附件: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规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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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03/14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9号
颁布日期:20141227 实施日期:20150126 颁布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计划管理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中发[2011]10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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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03/1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 附:修正本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颁布日期:20141227 实施日期:20150301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设立登记 第三章 变更登记 第四章 停业、复业登记 第五章 注销登记 第六章 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第七章 证照管理 第八章 非正常户处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4年12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度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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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03/14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
颁布日期:20141219 实施日期:20150101 颁布单位:环境保护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四章 附则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已于2014年12月15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2014年12月1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实施查封、扣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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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03/14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
颁布日期:20141219 实施日期:20150101 颁布单位:环境保护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四章 计罚方式 第五章 附则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已于2014年12月15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2014年12月1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依据《中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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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03/14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
颁布日期:20141219 实施日期:20150101 颁布单位:环境保护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四章 附则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已于2014年12月15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2014年12月1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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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03/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新华社北京2月27日电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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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03/14
授权发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新华社北京12月22日电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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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03/14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仲裁委员会 (一)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原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海事仲裁委员会,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海事、海商、物流等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际国内经济贸易和航运的发展。 (二)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订明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的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或使用仲裁委员会原名称为仲裁机构的,均视为同意由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共13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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